教师退休工资待遇新规定
1. 离休教师工资 :
2006年7月1日后离休的教师,在养老保险方案建立前,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 退休教师工资 :
退休费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
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中小学教师在此基础上还有10%的比例提高作为奖励。
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工资按100%计发。
3.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考虑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4. 其他相关规定 :
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越长,每月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越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以上信息根据最近更新的参考资料整理得出,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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