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招待费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业务招待费的标准如下:
1. 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扣除。
2. 但是,扣除的额度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这意味着,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在税前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扣除,但是扣除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请注意,这个标准是为了平衡企业的合理支出与税收公平,并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